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证券投资基金应税收入核算
录入时间:2005-05-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0/2005信息】 722.证券投资基金应税收入核算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 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储蓄存款利息收 入,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 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 依据:
财税字[1998]55号
、
京国税[1998]195号
(4)
上一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支付会员资格费的处理
下一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证券投资基金纳税地点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