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1-30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有的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的规定:“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因此,用自有不动产出资入股到其他单位系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该单位的股权系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上述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