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1-30
问:我公司邀请台湾艺术团到国内进行表演,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因此,你公司邀请台湾艺术团到国内进行表演,属于境外单位在境内提供文艺表演服务,应按提供文化体育服务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