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6-11-28
问:拍卖行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是否每次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规定:“一、纳税人享受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其涉及的税收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取消,改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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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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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三)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变更备案。如不再符合减免税规定,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每一个纳税期内,拍卖行发生拍卖免税货物业务,均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免税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