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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货物半年未卖出应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8-12-09
【中华财税网2008/12/9信息】 从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了解到,总部位于深圳市华强北商业街的某大型电器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因货物发往外市,半年未销售出去,又未及时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责令追缴税款,并按偷税行为处以相应罚款,合计650多万元。
为加强对零售企业的税收管理,福田区国税局对相关大型连锁零售店分批展开了专项检查。该公司被查出近5年内向外市发出的委托代销货物,超过180天未结转销售额近2500万元,违反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即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有关专家提醒各连锁企业,凡是发往外地销售的货物,不管有没有销售出去,满180天即要及时结转销售额,及时申报纳税,以免被视为偷税行为,造成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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