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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旧货是否缴税
录入时间:2008-10-08
【中华财税网2008/10/8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如果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免征增值税;否则,按以下规定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文件中“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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