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增值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以物易物”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8-09-18
【中华财税网2008/9/18信息】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但在抵扣进项税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第三条:对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予以抵扣。
上一篇: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如何办理
下一篇:
开具销项负数的时间要求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