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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让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8-06-17
【中华财税网2008/6/17信息】 问:我们销售货物已开增值税发票,现在因为某种原因购货方提出价格减让,能不能到税局开“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这个证明单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所以,您需要开具的不是“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而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您在办理这项业务的时候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2、加盖双方公章的折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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