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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注销问题
录入时间:2008-05-27
【中华财税网2008/5/27信息】 问:我公司(商业批零)已注销并取消一般纳税人,现有存货处置分配给个体经营的门店,税务机关让我们补缴税款,该如何办?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六款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如果是税务登记证注销后对存货进行销售、对外投资或有其他视同销售的行为,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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