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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财法〔2014〕11号颁布时间:2014-08-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国税局、地税局,深汕合作区国税局,顺德区财税局,横琴新区地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