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工〔2013〕329号颁布时间:2013-11-1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顺德区财税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揭阳金属生态城: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2013-2017年集中投入资金约135亿元,对产业园进行分类扶持,进一步推进产业园扩能增效,其中,安排30亿元设立招商选资奖励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鼓励省产业园招商选资,省财政设立广东省产业园招商选资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为加强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和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园区。
第三条 奖励资金对吸引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等入园的所在地政府进行奖励,鼓励园区招商选资。2013年至2017年合计安排30亿元。
第四条 奖励资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使用,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执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筹集专项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管理。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等相关工作,拨付奖励资金,组织资金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分别按照经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股权投资方案,配合当地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将奖励资金按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及时拨付奖励资金,对奖励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财政省直管县以外的其他产业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扶持资金申报和评审,负责组织园区招商选资扶持政策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八条 地级市、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分别按照经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省直管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股权投资方案,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使用,负责组织当地园区招商选资扶持政策的实施和绩效自评。
第三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九条 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
(一)项目属世界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合同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亿元。
列入世界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世界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二)项目属中国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生产性企业项目,合同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或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每个项目奖励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亿元。
列入中国500强企业的有效年度应在2010年(含)以后。中国500强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财富中国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每年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
(三)项目属省内外大型骨干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符合《公司法》第217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项目,或其他较大投资的项目,合同投资额达2亿元(或年度产值8亿元以上的)且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亿元,每个奖励1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的,奖励资金增加100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
第十条 根据园区招商工作的实际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可会同省财政厅在奖励额度范围内适当调整企业项目奖励标准,并在年度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园区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项目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于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产或试产成功。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或园区所在地纳税。工业项目符合当年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利于在园区所在地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度。
(三)项目工业增加值纳入园区相关经济数据统计。
(四)项目从园区所在地级市转入本市辖区内园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和材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准备申报材料,并按时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园区在财政省直管县的,由财政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报送,并抄送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金扶持方式及管理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按预算级次拨付至园区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省直管县地区拨付至省直管县财政部门),由园区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受托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入园区开发建设公司,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5年内政府性投资收益不分成,全部留存园区滚动发展。县级园区实施股权投资具体办法由地级市参照省的做法确定。股权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制订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省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等费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在扶持省产业园专项资金中统筹据实列支。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奖励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配合省财政厅落实绩效监测督查、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工作。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