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税发[2009]55号颁布时间:2009-04-22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48号)规定,经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现将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方法。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财务报表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季度申报时财务报表需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时财务报表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季度申报时财务报表需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二、增值税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方法。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准则》建复试账的纳税人需按季度报送本季度各月份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述报表需在本季度结束后第一个申报期内报送。
三、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需提供电子申报文件及纸质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电子申报文件可通过“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2 .0.5.317版”以及“涉税通2009.企业版V2009.3.1.63”制作。上述软件可在广东省国税局及江门市国税局网站免费下载安装使用。
四、注意事项。增值税纳税人现使用的“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正在升级完善,制作的财务报表申报文件暂时无法导入。
五、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2009年报送2008年度财务报表适用本通知第一、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