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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粤财法[2007]34号
颁布时间:2007-03-1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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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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