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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财法[2007]24号
颁布时间:2007-03-1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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