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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开展2006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7]22号
颁布时间:2007-01-26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06年度〈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年检工作的通知》(穗劳就服发[2006]9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年检的时间为2007年1月5日至2007年5月31日止,逾期不办理年检,视为自动放弃税收优惠;纳税人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年检时间,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长年检时间。其他有关年检内容按照《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2003]188号)的规定执行。
二、经年检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不符合条件所属年度已减免的税款;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已享受减免税的年度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追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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