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粤财法[2006]115号
颁布时间:2006-11-0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办法继续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04号)执行。
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0]5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4]33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和采集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