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和采集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穗国税转[2007]27号
颁布时间:2007-01-2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和采集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
》(粤国税函[2006]6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已转发有关通知明确对已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实际不一致的废旧物资发票的核查和处理方法。
上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