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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258号
颁布时间:2006-11-2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函》(粤发改外函[2006]2039号)的处理意见,对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11号)下发前的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对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办法,省局将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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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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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等转发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外汇局关于鼓励技术引进和创新,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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