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2005]90号
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东地税发[2005]90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 税发[2004]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 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符合《通知》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 人)房产税的减免,由市局审批。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的期限,报送减免税的资料, 以及各分局将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的期限,按照市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 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规定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39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