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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减免集装箱挂车半挂车税费意见的复函
粤地税函[2004]278号
颁布时间:2004-04-26
2004年4月26日 粤地税函[2004]278号 广东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征求减免集装箱挂车半挂车税费意见的函》(办文编号:20040 22401)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集装箱牵引车及其附挂的半挂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发[1986]90号) 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 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和《广东省税务局车船使用税若 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87)粤税三字第006号]规定:“牵引车是指本 身没有乘客座位设备和载货空间的机动车。附挂拖车,应按载重吨位,以载货汽车税 额征税,不能按拖卡七折计算征税。”因此,对集装箱牵引车应按其最大牵引吨位, 以载货汽车税额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对集装箱半挂车应按其载重吨位,以载货汽车 税额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集装箱牵引车及其附挂的半挂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凡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向对方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对集装箱牵引车及其附挂的半挂车应按其取得的运 输收入征收营业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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