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5]260号
颁布时间:2005-06-07
2005年6月7日 粤国税函[2005]26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从博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取得贷款利息免征预提 所得税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45)收悉。关于芬兰合作基金会贷款给博 能(广州)电子有限公司(金额为210万美元)取得的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芬兰合作基金会发放的上述贷款取 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芬兰工业合作基金会取得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2)
上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下一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