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
青地税发[2008]5号
颁布时间:2008-0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
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关于年个人所得十二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实施处罚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