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100号
颁布时间:2007-05-10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8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向个人(委托人)支付拍卖所得款项时代扣代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按规定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各单位要按规定为拍卖单位办理有关完税凭证和扣缴税款报告表领发、票款解缴等工作,并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票款安全。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拍卖单位(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和政策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扣缴、申报、解缴等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
三、各单位要做好拍卖财产纳税人的建档整理工作,按规定为其逐人建立健全收入与纳税档案。
四、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书画作品、古玩等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四[1997]32号)同时停止执行。
上一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