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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6]47号颁布时间:2006-07-25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区(市)特别是平度市和莱西市要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的贯彻意见,对未列入《岩金矿物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企业(以下简称未列名企业)的适用税额,要对辖区内所有未列名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与《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列明的邻近矿山资源品位进行认真比较,在充分考虑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提出适用税额标准意见,填列《未列名企业岩金矿适用税额调查统计表》(见附件),于八月二十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待全市汇总后,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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