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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6]47号
颁布时间:2006-07-25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区(市)特别是平度市和莱西市要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的贯彻意见,对未列入《岩金矿物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企业(以下简称未列名企业)的适用税额,要对辖区内所有未列名企业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并与《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列明的邻近矿山资源品位进行认真比较,在充分考虑企业规模及经营状况的基础上提出适用税额标准意见,填列《未列名企业岩金矿适用税额调查统计表》(见附件),于八月二十日前报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待全市汇总后,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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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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