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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0]70号
颁布时间:2000-04-18
2000年4月18日 青地税发[2000]70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转发给你 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审批,由软件开发企业按文件规定的条件,提出 详细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填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按现行程序 报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审查后报市局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 国税发 [2000]2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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