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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部分微机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41号
颁布时间:1999-02-13
1999年2月13日 鲁价费发[1999]41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核部分微机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鲁地税征字[1998] 第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新增设的几种微机发票及出租车税控卷筒发票的工 本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水印无碳防伪专用纸发票 72K 3联×1份 0.25元 60K 3联×1份 0.30元 21K 3联×1份 0.75元 以上发票增减联次按每联平均标准相应调整价格,但增加联最多不超过0.15 元/联。 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 44mm×127mm 100张/卷 5.50元 44mm×133.35mm 100张/卷 6.00元 44mm×152.4mm 100张/卷 6.50元 56mm×127mm 100张/卷 7.00元 56mm×133.35mm 100张/卷 7.30元 56mm×152.4mm 100张/卷 8.0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税务部门向企业销售发票的最终结算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 层加价和以各种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取的资金要全额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 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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