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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9]32号
颁布时间:1999-12-23
1999年12月23日 鲁国税进[1999]3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货物报关出口申请退税的,从现在起一律暂不办理退税; 已经办理了退税的,必须重新发函进行落实。回函后,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把退税 款及时足额追缴入库,以避免国家财产损失。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1 999年12月6日 国税发[1999]22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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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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