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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9]29号
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鲁国税进[1999]2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 未申报退税货物,仍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管 理的通知》(鲁国税发[1998]100号)规定,到退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 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 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19 99年10月29日 国税函[1999]7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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