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有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函
(96)鲁地税所函字8号
颁布时间:1996-05-20
1996年5月20日 (96)鲁地税所函字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 96]13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校办企业税后利润如何上交学校,由校办企 业主办学校确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3月28日 国税函(1996)138号 (正文略)
上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恳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