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恳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6]第135号
颁布时间:1996-08-30
1996年8月30日 鲁地税所字[1996]第13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恳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农口企业与市地及 以下所属企事业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山东省 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 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预[1996]第23号)中的有关规定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恳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1日 国税函[1996]366号 (正文略)
上一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有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