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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鲁国税发[1999]4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切实做好 换证工作,加大我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户籍管理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精神,现将换发税务 登记证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凡依法负有纳税义务,按照规定应由国税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管理的纳税人, 均属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1、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 (1)各类企业; (2)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 (3)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4)个体工商户。 2、应缴纳营业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央企业、中央所属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中 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 (2)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 (3)集中缴纳税款(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的铁路部门、各银行总行、各 保险公司等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 3、按规定应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其他纳税人 (二)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范围 对属于换发税务登记证范围的其他各类纳税人,包括尚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的纳税人,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上述范围的纳税人,凡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含已办理税务登记不 到三年的纳税户),应持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在规定时 间内到所在地基层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凡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 登记的,应持有关证件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地基层国税机关申请新办税 务登记;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涉及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事宜的,按照变更或注 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换证的相关规定 (1)税务登记证件的种类、式样及制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规定,税务登记表证包 括: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其 中,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 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税务登记 证件外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确定式样和组织制作。为此, 省局决定:对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由省局统一制 作(青岛除外),市地局按总局统一式样标准组织验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由省 局统一确定式样(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市地局严格按照式样标准统一制作。 各市地制作外框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生产厂家。税务登记表和税种登记表由各市 地局按照省局设计的统一式样集中印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仍继续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但对未取得技术监督部 门统一代码证书而又难以及时补办的企业,为便于税务管理,暂由税务登记机关 按照下列办法自行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并作特殊标识,以避免重号。具体方法为: 编号采用16位,1——2位为省代码。3——4位为市地代码(代码前四位: 济南3701,青岛3702,淄博3703,枣庄3704,东营3705, 烟台3706,潍坊3707,济宁3708,泰安3709,威海3710, 日照3711,莱芜3712,滨州3723,德州3714,聊城3725, 临沂3713,菏泽3729),5——6位为县级代码,7——8位为征收单 位代码,9——10位为纳税人所在乡镇代码,11——15位为顺序码。16 位统一填自编代码符号为“Z”。各级直属征收单位的7——8位代码为90— —99,如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前八位代码为37000090;某市地直属征收 分局前八位代码为37070090。有其他直属征收单位的,前八位代码分别 为37070091——37070099;县级局直属征收单位也依次类推。 双重职能县级局7——8位代码统一为“00”。对该类企业取得技术监督部门 统一代码证书后,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对个体工商户在不同经营场所办理不同营业执照的,应根据其营业执照的数 量和内容,分别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在具体编制纳税人识别号时,应在其身份证 号第15位之后增加横线,再填制1位序号。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持有甲、乙两种 营业执照,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纳税人识别号 分别为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 45——2。对换证时居民身份证到期并重新核发的,其纳税人识别号应按照新 核发的身份证号码(18位)填制。 对境内外国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三)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内容的填制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填制口 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登记证 有限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 “长期”。“字号”统一填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登记注册类型”时,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划分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 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 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 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 类型填写。 (四)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其工本费的收取标准仍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 财政厅《关于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批复》([1999]鲁价涉字第227号) 的规定,每套税务登记证件40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 证(正副本)、铝合金镜框1份,税务登记表4份。对需要增发或补发副本的, 每本按5元另行收取。 为配合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工作,要按照山东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 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 知》要求,对“改革、改组、改造”三改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每套证件收取 10元;为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待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职工证明的个体工 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换发 税务登记证件的填制、核发、使用、旧证收缴和销毁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填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除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一份和 税务登记表一式四份外,还应相应核发税种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换证方法和步骤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具 体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准备宣传阶段(6月份)。各地应通过有效途径向纳税人发布税务登 记换证公告,多渠道进行宣传发动,与工商等部门建立健全定期联系制度,认真 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二)换证实施阶段(7——10月上旬)。各地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 要求,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发证工作。在换证过程中,要与工商部门相互核对控 管户数,查明户数差距,按户逐一分析,找准存在差距的真实原因,彻底摸清税 源底数,及时将应由国税控管的业户纳入正常管理;要与地税机关加强联系,防 止既缴地税收入又缴国税收入的业户漏征漏管,核准国、地税共同登记户数。要 在受理纳税人登记申请的基础上,集中人员和精力,按照税务登记内容,深入到 所有纳税业户中进行核实,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中旬——11月上旬)。各市地国税局要对本 地的换证工作认真进行验收总结,并写出详实书面总结报告。 四、几点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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