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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41号
颁布时间:1999-06-02
1999年6月2日 鲁国税发[1999]4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举报奖励基金由各级稽查局管理。没有设立财务的,由机关财务代管, 稽查局设专人负责奖金的审批和发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 二、对举报人的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市、地国税局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奖励 基金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但需报经省国税局审 批。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 批表》、《税务违法案件奖励通知》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 时废止。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1998年 12月9日 国税发[1998]21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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