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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鲁国税流[1999]42号
颁布时间:1999-06-28
1999年6月28日 鲁国税流[1999]42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公司: 近期各地提出了部分增值税问题,为了有利于各级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 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省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规定,经研究解答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 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规定免征增值税,但以后扩产和扩建生产的上 述产品如何掌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通知规定,原生产碳 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 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但其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的上述产品不能享受 免征增值税照顾。 二、 磷矿石是否能按磷肥免税? 磷矿石不能按磷肥免征增值税。 三、 企业销售货物形成呆帐损失,能否扣减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形成呆帐损失,不能扣减销项税额。 四、 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房作广告,其取得的广告收入按规 定征收营业税,因此,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其进项税额转出如何掌握? 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 转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228号通知规定精神,对由党 政领导机关或出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广告所占版面控制的比例,作为进项税转出 比例。否则,按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 ,是以含税销售额还是以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冲减当期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视为不含税销售额, 即用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额直乘以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当期进项 税额。 六、 用矿山碎石生产的建材产品,能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6]020号通知免征增值税? 矿山碎石,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020号通知 规定的“其他废渣”范围,因此,对利用矿山碎石生产的建材产品,不能给予免 征增值税照顾。 七、 国税机关查出企业有偷税行为,但货物没有计税价格的,如何确定其 销售额? 国税机关查出企业有偷税行为,但货物没有计税价格的,比照增值税暂行条 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其销售额。 八、 电力、自来水、煤气公司安装的电表、水表、气表、是否征收增值税? 电力、自来水、煤气公司安装的电表、水表、气表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九、 一般纳税人在改为小规模企业之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因填写错误成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如何处理?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一般纳税人在改为小规模企业之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 务列具的专用发票因填写错误成为废票,需要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可比照国家 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24号通知规定,在划转后3个月内的,可由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代其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十、 对出版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确定进项科额申报抵扣时间? 对出版企业,无材料入库环节,材料购入时直接记生产成本的,其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可在购进材料记入生产成本的同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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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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