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8-02
1999年8月2日 鲁财税字[1999]25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199 9年7月 财税字[1999]200号)(略)
上一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