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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1]157号
颁布时间:2001-09-26
2001年9月26日 厦地税发[2001]15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印发〈关 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国转 联8号)中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摘转如下: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 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 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 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 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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