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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2000]27号
颁布时间:2000-10-19
2000年10月19日 厦地税政二[2000]27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请一并遵照贯彻。 一、根据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确已发生但 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扣除项目,符合下列范围和条件的,可根据受益或发生时间均匀 扣除。 (一)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应提供租赁合同。 (二)应交水费、电费,应提供供应方抄表实际使用数。 二、固定资产大修理预提费用的处理,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规定,可按月预提,并按年 结算,年终尚未使用的部分应在年终冲回。对一次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 以上,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按《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造、购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 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交付使用是指机器设备开始投产使用;房屋已移交搬入使 用。 四、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提取坏账准备金时,不需报批;当企业实际 发生坏账损失时,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 知》(厦地税政二[1997]23号)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准予扣除。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暂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规定,在本企 业工资总额5%以内,准予税前扣除。企业补交以前年度应交的基本失业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供交纳保险金人员交费明细表及 缴纳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六、《办法》第五十三条中“佣金”,必须是支付给确有为企业商品销售提供劳 务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和个入,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支付给纳税入和个人的佣金列支应提供劳务发票;支付给个人佣金超过服务金 额限额或不能提供劳务发票的,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境外佣金,不能提供劳务 发票的,必须提供合法合同、银行外汇支付凭证和境外发票或领款凭证,可在税前扣 除。销售折让,应在同一销售发票中注明。销售回扣,属非法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七、《办法》第五十四条所列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是在生产劳动中使用的劳动 保护用品,不包括防暑降温饮料。特殊行业确因工作需要集体着装的,每套制服在 500元以内(含500元),且每人每年订做制服在两套以内(含两套),准予税前列 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同时应就超过部分在制服发放当月并入工薪所得计征个 人所得税。 八、应付未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处理,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1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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