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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已使用未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税征管的通知
厦地税政三[2000]10号
颁布时间:2000-09-04
2000年9月4日 厦地税政三[2000]1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近来在税收征管中,发现一些企业对己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决算或未入帐的房 产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税价值明显偏低,造成税款的流失,为加强管理,现就 此类房产房产税征管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 一、房屋建成已交付使用而未决算或末取得产权的,应根据预算书与“在建工程” 借方余额孰高的原则暂估入帐申报计征房产税。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 施。主要有:暖气、卫生、中央空调、通风、照 明、自备电源、煤气等设备;各种 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细导线、电梯、 升降机、 过道、晒台等。 企业、个人房屋装修,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 墙饰、地砖、铝 合金门窗、扶梯等投资,不论帐各处理如何,均应 并入房产原值计税。 二、企业申报己使用来决算、未入帐房屋房产税时,必须在房产税申报附表中单 独列出,并在该房产首次申报时提供该房屋全部的施工合同、装修合同及相关帐簿的 房产价值构成记录。 三、暂估入帐的房产,待实际决算完成后再调整房产原值。对己缴纳的房产税与依 决算价值计算应纳的房产税的差额办理多退少补。 四、各基层局在企业申报纳税时,应认真做好辅导,结合我局房产税税源户管基 础资料进行审核后,办理纳税手续。对房产己投入使用未按时申报纳税的或有意在帐 簿上隐匿、少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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