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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国税函[2009]199号颁布时间:2009-06-22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