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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99号
颁布时间:2004-09-10
2004年9月10日 苏国税函[2004]29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 (苏州国税发[2004]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张家港永恒码头有限公司系江苏丰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鸿泰钢铁(世界) 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两方共同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2年5月, 经营期为50年。该公司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金600万美元,已于 2003年9月全部到位,公司经营范围为装卸、仓储各种废钢、炉料和相关原辅材 料及产成品,为到港船舶提供码头配套服务。 现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享受港口、码头企业的税收待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 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该公司从事港口码头经营所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 具体监管事项由你局负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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