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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六条廉政规定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4]194号
颁布时间:2004-10-18
2004年10月18日 苏地税发[2004]194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本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 服务、为纳税人服务,经省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重申六条廉政规定。请 各单位认真组织干部职工逐条学习,严格对照执行,确实树立起地税机关和地税干部 的良好形象。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 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做到有禁必止,执禁必严,违禁必究, 确保六条廉政规定落实到位。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六条廉政规定 一、严禁接受纳税人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 券。 二、严禁接受纳税人的吃请和参加纳税人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健身等活动。 三、严禁向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借钱借物、无偿占用其财物和报销应由个人承担 的费用。 四、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在任何场合酗酒;不准酒后驾车。 五、严禁参与赌博、色情等活动。 六、严禁地税人员强行为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利用职权为中介机构介绍代理业 务和从事有偿中介等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凡违反上述廉政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的,同时追究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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