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183号
颁布时间:2004-09-01
2004年9月1日 苏国税发[2004]183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外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国税 发[2004]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3)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镇江宏顺热电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下一篇: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