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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香港恒生银行南京分行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235号
颁布时间:2004-06-30
2004年6月30日 苏国税函[2004]235号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对香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减按15%税率征收外商投 资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宁国税发[2003]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香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香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香港)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在南京设立的外资分行。分行批准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 美元,2003年8月正式开业,营业期限三十年。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沪众会字2003第0311号)总行拨入营运资金1210万美元已于 2003年1月30日全部到位。该分行主要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 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外汇贷款项 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 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38号)、《江苏省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稿)》(苏国税发[1999] 180号)规定,同意对香港恒生银行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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