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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50号
颁布时间:2004-07-20
2004年7月20日 苏国税函[2004]250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4]8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关于饲料产 品免征增值税管理意见》(苏国税发[2001]316号)所指定的饲料检测机构 不变。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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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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