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苏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4]216号
颁布时间:2004-06-22
2004年6月22日 苏国税函[2004]21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 福利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9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免收中国残疾人福利 基金会有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启动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南通海盟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