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05号
颁布时间:2007-08-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减免、资产转让等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长航集团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产,允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