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0号
颁布时间:2007-08-01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辽宁、山东、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新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乌鲁木齐分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纳入汇总纳税范围,与其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行,统一按照3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购建计算机网络中心、金库库房及办公场所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