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12号
颁布时间:2004-12-03
2004年12月3日 国税函[2004]131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粤国税 发[2004]23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产业银行于2004年10月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6,000万美元,利率为LIDOR+1.35%,期限为3年。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 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4]68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 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29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 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佳环保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石化企业办社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