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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佳环保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23号
颁布时间:2004-12-05
2004年12月5日 国税函[2004]132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市广佳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请示》(粤国税发[2004]2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广佳环保有限公司是1996年在广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经营范围为在广州大田山等垃圾填埋场抽取气体从事发电项目,属于从事能 源建设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 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4]161号)规定, 同意广佳环保有限公司利用垃圾填埋气体从事发电的能源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从 2004年度起,减按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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