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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334号
颁布时间:2004-03-04
2004年3月4日 国税函[2004]334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湖南、陕西、重庆、上海、黑龙江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3年度提取 总机构管理费用的请示》(公司字[2003]4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 提取30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 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湘火炬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标准(万元) 所在地 1 重庆红岩 980 重庆市双桥区 2 陕西法士特齿轮 970 陕西省西安市 3 綦江齿轮 350 重庆市綦江县 4 株洲齿轮 230 湖南省株洲市 5 富通空调 110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6 上海和达 80 上海市青浦区 7 重庆卡福 180 重庆市渝中区 8 火花塞公司 70 湖南省株洲市 9 活塞销公司 50 湖南省株洲市 总 计 302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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