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颁布时间:2003-09-12
2003年9月12日 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 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 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3)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